综合新闻
快递公司邮丢苹果手机 诉至法院获全额赔偿

网上购物正在成为百姓消费的新方式,这为快递业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由于快递公司良莠不齐,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家住内蒙古的王某就遭遇了将货物邮丢的尴尬。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王某将苹果4s手机一部交给某快递公司寄往天津,并在后附邮寄服务合同的快递详情单上签字,花费邮费12元。后该邮件于途中丢失。王某联系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主张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规定:“按保价费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5倍赔偿”,赔偿王某60元。王某不同意,起诉至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款4000元及邮费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服务合同系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就该条款与王某进行协商,属于格式条款。且邮寄服务合同印制于详情单的背面,字迹细小密集,快递公司不进行相应明示,客户存在忽略保价条款的极大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充分就该条款向原告解说,告知其保价与不保价的差别及其可能出现的损失,结合案情,全额损失超出王某的合理预期,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制作条款方的责任而加重了对方承担的责任。同时,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邮件丢失,存在重大过失,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条款,故快递公司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且由于快递公司的原因致使邮件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已构成违约,应对王某损失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故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手机款4000元,返还邮费12元。

                                                              (谭国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