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末,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为全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全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意见》明确提出把服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各类法律服务主体把服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助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法律服务主体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调解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区司法局设立了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负责掌握法律服务主体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供求信息,合理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意见》还将全区19个法律服务机构及其44名执业人员、78家非公经济企业和20家社会组织的详细信息向社会公布。《意见》要求,法律服务机构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块负责”和“主动服务、按需服务”的原则,主动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进行对接,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要及时组织人员到位开展工作,不能提供服务的要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也可通过电话申请、上门预约等方式向法律服务机构或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申请法律服务。《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对口开展法制宣传、定期法律体检、担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帮助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强化企业依法治理,降低经营管理风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代理,或直接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申请指派法律服务。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要求,协调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并指派人员开展工作。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积极主动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与法律服务机构达成法律服务意向后,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并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生经营管理纠纷时,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可应邀迅速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介入个案处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要求,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可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也可帮助和指导其单独或联合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工作室,按照“五员合一”的模式,集中统一开展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纠纷调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和维稳等工作。
《意见》要求,法律服务主体要保证每季度与对口服务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联系一次,帮助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现和解决涉法、涉访、涉诉等问题。法律服务主体遇有重大、疑难法律事项,要向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汇报,及时召开案件分析会制定解决方案,避免非公经济出现经营管理风险,造成损失。法律服务坚持“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原则,法律咨询服务一律不得收费,对于案情复杂、法律服务过程费用较高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应结合实际,按最低收费标准适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服务主体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商业秘密,不得借知悉信息从事有损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的活动。按照服务合同约定,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现法律服务人员不符合条件或怠于履职的可随时提出辞退,法律服务主体认为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时,可向聘用企业提出辞职,辞职和辞退都要向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备案。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现服务人员存在不作为、滥作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等问题时,可直接到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投诉,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接到投诉后会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就调查处理结果予以答复。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对法律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鉴定,鉴定报告向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综合办公室报送。
《意见》出台后,我区法律服务主体制定有效措施,积极行动,助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法律服务主体加大对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走访、座谈、公开征询等方式,主动获取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法律需求信息,通过举办法制培训、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法律服务主体与非公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联系对接,解决非公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法律问题。
(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