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各级各部门相继出台多个措施和公告,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上下联动,内外齐心。但严峻形势下仍然有人隐瞒疫情、有人散布谣言、有人哄抬物价,不断触碰法律的红线。
案例一
2月21日下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西把栅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赛罕区某小区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翻墙离开。执勤点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王某某开始称自己是小区居民,想要翻墙进入小区,可是面对民警和防控人员的调查,她又表示,自己从2月16日起就被封控在小区内,家里待了5天后萌生去外面透透气买点儿菜的想法,没想到她翻墙出去之后就被封控人员发现并通知给执勤点民警。西把栅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人员存在拒绝配合管控治疗、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违法行为,可能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如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2月20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河南派出所在防疫走访入户排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印堂子行政村西营子村李某某在明知凡是出入呼和浩特等涉疫地区人员,必须持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证明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报备的情况下,在2月16日往返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期间,没有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备,也未做核酸检测,且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返回时故意绕道躲避疫情执勤卡点,存在逃避疫情管控的主观故意。卓资山镇河南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卓资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相关公告等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做出行政警告处罚,责令李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居家隔离并定期做核酸检测。
警方提醒
妨害疫情防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拘留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
2月2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鼎源之家生鲜超市鲜蘑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0元,同类菜品比相临区域每公斤10-12元的价格高出90%左右,其他蔬菜价格涨幅也较大,涉嫌哄抬价格,玉泉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一经核实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将对其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警方提醒
一些不法商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要承担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大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在内的行政处罚。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案例四
2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黄合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发布关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讨速号村发现新冠病毒疫情”的虚假视频,此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接警后,民警立即与报警人联系并查看了相关视频,与相关部门核实后,警方确认发布的视频为虚假视频。经查,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在没有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下,擅自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造谣视频。马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删除造谣视频。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人或者法人的名誉,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若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泄漏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共筑防疫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