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点及解读(一)
《民法典》护航见义勇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就是见到义所当为的事却不为,这是没有勇气。看到合乎道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甚至不顾个人安危,是大义。惩恶扬善、见义勇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热心救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很多人对于见义勇为的质疑,到底“扶不扶”“做不做”,是很多人心里的难题。例如2006年“南京彭宇案”引发社会轰动,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
这样的情况,今后无需再担忧了。《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良法推动善治。《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表明国家提倡守望相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