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区政府于2009年7月决定对内环北路进行拓宽改造,并向西延伸,平煤公司西楼区30号和37号家属楼在道路规划红线之内,需要拆迁重建。城市功能完备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部分被征用房屋的所有者对此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签订房屋征用协议,腾空房屋准备接受拆除,然而有极少数人却想借此机会“狠赚”一笔,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补偿要求,导致房屋征收工作停滞不前、改造项目工期一拖再拖、大部分被征收户强烈不满,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2款和第5款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可以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征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第四项规定:为保证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被征收困难群众不因房屋征收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自治区决定建立征收住宅房屋最低保障金额、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保障制度。在征收中应当对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人实施征收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人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2011年4月,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规定开始着手房屋征收工作。工作人员先向此次涉及征收的120户被征收人发放了征求意见表,在取得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后,提供了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一家机构统一进行评估,除了对房屋面积进行评估作价外,还将室内装潢按市场价给予补偿,对房屋的门窗及暖气也再次给予补偿,并将评估补偿结果张榜公示。由于被征收房屋都不足40平方米,绝大多数的被征收户都对评估结果和补偿金额、调换面积表示满意,有116户被征收人于2012年9月份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腾空了房屋,领取了补偿款。但仍有4户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是这4户被征收人要求补偿金额过高,甚至超出了评估价格的1至2倍。区政府再次抽调精干力量对这4户被征收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均无效果,这4户被征收人一致认为,赔偿金额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坚决不会签订协议,更不会腾空房屋。无奈之下,区政府对这4户被征收人下发了《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履行政府的催告程序,但被征收人仍然无动于衷。
2012年12月份,面对仍然拒绝搬迁的4户被征收人,区政府只好启动法律诉讼程序。随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多次找到被征收人进行调节,也曾多次提议可以适当多给一些补偿,但这4户被征收人还是认为补偿金额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悬殊太大,坚决不搬迁。由于工期越来越近,如不及时开工,项目将有可能再次后延,甚至今年无法开工。
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末依法作出判决:房屋征收系政府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所给的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征收人索要的补偿金额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4户被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履行征收程序,4户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4月中旬,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又用1个多月的时间,多次找被征收人调节,在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后,向被征收人下发了执行公告,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领取补偿款。在此期间,已经达成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多次找到区政府,要求尽快开工建设,以便早日回迁,言语中对这4户被征收人的表现十分不满,认为他们是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延误了工期。
7月17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4户被征收人进行了强制执行,要求这4户被征收人立即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腾空房屋,以便迅速开展拆除、建设工作,但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遭到了被征收人及其亲属的强烈阻挠,不让执法人员和公证人员进入现场核实登记,阻止大型机械进入现场施工,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法警依法将5名阻碍执法人员带离现场。17日下午,房屋拆除工作全部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场地清理,为道路维修和回迁房建设做准备。( 韩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