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理发店处染发,导致原告李某头皮过敏,因赔偿问题,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今年5月16日,李某到王某的理发店染发,被告在没给原告做任何过敏测试的情况下就给原告进行染发,致使原告头皮、面部肿胀,疼痛难忍,住院治疗8天后病情才有好转。由于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6884.93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李某住院不是因王某为其使用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是李某本身就是过敏体质。李某进店后,自己曾询问过李某,可李某说“并无大碍”,在她自愿消费的情况下使用不同产品。李某伤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王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王某作为经营者在为李某提供染发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未按专业要求做过敏检测,致使李某发生过敏,故应对给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消费者,在明知自身过敏的情况下,仍称并无大碍,其误导王某使其轻信不会发生损害后果,故李某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结合李某、王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余损失应由李某自负。(张晓丹)
[责任编辑 黄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