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对李某做出有罪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发前,初中文化的李某为别人打理一个苯板厂,由于花钱大手大脚且收入不高,个人欠下了不少外债。为还债李某绞尽脑汁四处筹钱,但收效甚微,最终想出了编造虚假工程骗钱的方法。他谎称自己承包了平庄城区新华小区和旭日小区楼房的外墙保温改造工程,并向外发包。以虚构的“平庄一建建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伪造的“赤峰市元宝山区旧小区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部”和“王光选”印章,同董某某、柳某某、刘某某等五人分别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骗取了上述人员42.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消费。尝到甜头的李某胆子越来越大,又以有工程需要进料、借钱付高息或给低价楼房为由,先后骗取17人182.8万元,随后逃匿。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钱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如上判决。
(单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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