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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纪委通报第18期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加入时间:2020-11-19

〔2020〕第18期

 

关于对四起党员干部酒后驾车

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增强党员干部纪法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元宝山区水利局司机、高级技师李洪祥酒驾问题。

2019327日,李洪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李洪祥作为公职人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而其却罔顾自己身份,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2019年10月24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洪祥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22日,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李洪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高级技师降为技师。

二、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刘家店村委会副主任刘海彬酒驾问题。

2019121日,刘海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同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认定刘海彬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刘海彬身为中共党员,却罔顾自己身份,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20201022日,元宝山区纪委决定给予刘海彬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三、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组织委员王晓东酒驾问题。

2019117日,王晓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同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晓东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王晓东身为中共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20201022日,元宝山区纪委决定给予王晓东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四、元宝山区平庄镇水源村委会主任冯波酒驾问题。

2020628日,冯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同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认定冯波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冯波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20201022日,元宝山区纪委决定给予冯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酒后驾车伤人害己,近年来我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时有发生,这反映出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思想麻痹、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严惩。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坚决杜绝侥幸心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带头遵纪守法。公安机关要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处理,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中共赤峰市元宝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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