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区人民法院召开今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公布了即将在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相关内容。
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还就实行登记立案和不予登记立案的条件进行了说明。
区人民法院实行登记立案的情形有: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是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有: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是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是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发布会结束后,该院立案庭具体业务人员还就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何不同、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及施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如何规制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韩志勇)
[责任编辑 黄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