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单位、企业和职工个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存组成。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物质层面的有效激励,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传达了对员工的倾心关怀,既能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有利于形成和谐的企业文化和有益的工作氛围,对企业的事业发展起到源源不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职工个人的住房问题将移交社会解决,既履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摆脱了企业给社会的沉重包袱。由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并没有额外增加企业的负担。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和职工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得的利息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元宝山管理部申请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五年期以内的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因大病造成家庭困难,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职工退休时能一次性全额提出住房公积金,相当于积累一笔可观的养老、医疗资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截至2015年11月底,住房公积金元宝山管理部累计发放购房贷款2.38亿,购房支取3.24亿,购房受益职工达5616人次。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广大职工改善了住房条件,解决了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