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元宝山区实际,特制订《元宝山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元宝山区现有乡、镇、街12个,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乡、街道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根据各镇乡街上报本地区规划,确定全区2015年春节期间零售点总数控制在172家以内。
三、布点规划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门槛,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主要负责人要参加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50米内存在两家以上经营场所申请人,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户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抽签形式决定。
7.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1.发布通知。各镇、街道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报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2.报名登记。各街道、镇要按规划控制申请数上报区安监局,申请数量如超出当地规划控制数的,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3.现场审查。由各镇、街道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初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表,区安监局进行现场复核。
4.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培训机构的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5.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培训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在区安监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办理时间
元宝山区烟花爆竹零售资格申报由各申请人到所在街道、镇申报,各街道、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各镇街于2015年1月20日前(长期零售经营者除外),按控制数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人初审情况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按镇、街道集中审核。
六、其他要求
1.凡经区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区工商局办理工商手续,做到合法销售。
2.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变更。安监、公安、工商、消防、质监、镇(街)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零售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区安监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执行赤峰市安监局“货物配送,货到签封,货物准运”三项制度。
元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王巍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