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社保局了解到,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8万元,相应的支付(报销)比例有所调整,具体情况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20001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4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首次明确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高,由原来的14万元变为17万元,支付比例为8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最高支付限额也有所提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成年人的6万元、未成年人的9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有所调整,具体情况为: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支付(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具体情况为: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至70%,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至75%;30001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至75%,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至80%;6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至80%,一级、社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至85%。调整后的支付比例平均上调了近12个百分点。此次调整还增加了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待遇,整体参保的在校学生意外死亡,由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助3万元,但需扣除本人当年统筹基金已支付金额。此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今年赤峰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专刊记者 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