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检察院会签了《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办法》(以下简称“协作办法”),标志着我区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正式建立运行。
据了解,为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向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协作办法》规定,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及诉讼活动中17种情形、执行活动中14种情形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符合办法规定中10种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协作办法》还就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双方在和解息诉、支持起诉、信息联络等方面的配合协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协作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优势,确保了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而又亟需帮助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让涉检涉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得到必要的司法救济,对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刘丽新)
[责任编辑 黄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