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元宝山段工程,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工程项目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15〕3010号文件批复、《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赤政发〔2011〕56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赤政字〔2015〕235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征收,同时给予相应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元宝山段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赤峰市元宝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时间: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五、签约时间: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六、搬迁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七、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元宝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3月31日
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元宝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基础〔2015〕3010号文件批复,为了确保该项目在我区境内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区段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元宝山段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15〕3010号文件批复、《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赤政发〔2011〕56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赤政字〔2015〕23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
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元宝山段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房屋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元宝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平庄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
七、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方案另行制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提供房屋安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进行认定并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认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对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使用用途为住宅)所有房屋均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可以认证一栋房屋为有证房屋,但认证为有证房屋的面积最高不超过土地使用权面积的40%,且二层及以上不予认证。非住宅房屋只认定一栋房屋为有证房屋,且二层及以上不予认证。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应达到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的房屋。
(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四至界限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村共同实测,确认后出具认定结果。
九、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有证房屋土地面积内的设施、附着物和构筑物等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附属房屋原则上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850元/㎡。
(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范围内如有空地,空地补偿标准300元/㎡。
(四)房屋的装修装饰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但普通装修最高不超过200元/㎡,精装修不超过300元/㎡。
(五)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其他住房的,按5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六)本方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房屋基础、主体、室内白灰墙面、铁门、钢窗、室内水泥地面、供暖管道设施、自来水设施、灯具、电照设施、室内上下水管道、窗台板、外墙红砖或水泥抹面等。
(七)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证核定面积以外且没有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及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和区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的各类建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八)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除附属设施、装修等按评估价值补偿外,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1.经营者提供纳税证明的,补偿标准按照经营者在该房屋中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确定,以经营者提供的上年度缴纳所得税证明,计算出上年度利润,按该利润额的1.5倍一次性予以补偿。
2.经营者不能提供缴纳所得税证明的,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免税的,如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按经营年限分别补偿:连续经营五年以下的,一次性补偿6000元至8000元;连续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补偿9000至10000元。
(九)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15元/㎡确定,每户不低于1000元。搬迁费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有证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3.机器设备的拆装补偿费按照实际状况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确定;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确定。
5.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的被征收人,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二)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补偿标准
1.未登记房屋按第八条的原则和标准认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认定的结果评估房屋价值。
2.附属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3.机器设备的拆装补偿费按照实际状况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确定;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确定。
5.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的被征收人,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证核定面积以外或土地租赁合同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一、补助设置
(一)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经本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审核并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高铁用地界线以外部分,未占部分可以独立使用的,不予征收,对未占部分不予补偿。但因征收导致未占部分无法独立使用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征收或给予补偿。
十二、奖励设置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自生效的房屋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进入奖励期,奖励期限为60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奖励有证房屋补偿金额的20%;16-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奖励有证房屋补偿金额的15%;21-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奖励有证房屋补偿金额的10%;31-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奖励有证房屋补偿金额的5%;超出60日签订补偿协议,不享受奖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未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取消奖励。
十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十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十五、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公告或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高铁项目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保证建设进度,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十六、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由被征收人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不予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尚未指定继承人的,应先办理继承公证,由继承人或由所有继承人按上述程序共同委托一人办理。
(二)被征收人为享受奖励和救助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和救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否则按协议补偿价格赔偿。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平庄镇人民政府提存征收补偿款,先行拆除被征收房屋,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或设有抵押权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交回,由区国土、房产等部门统一注销。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方案由元宝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