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元宝山段工程,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元政征决字〔2016〕1号)公告如下:
自决定书公告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另可详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ybs.gov.cn。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