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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盖兴东代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电子公告  加入时间:2017-10-25 18:23:33

2017102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盖兴东代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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