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平庄城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良好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6〕99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元宝山区畜禽禁限养殖区域划定及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平庄城区水源地保护区内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元宝山区畜禽禁限养殖区域划定及治理工作方案》(元政字〔2017〕95号)规定,平庄城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将限期整治、关闭或搬迁。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平庄城区水源地保护区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停止引进种苗,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现有存栏的,出栏后必须停止养殖活动,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在公告范围内养殖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区农牧业局登记所饲养畜禽的种类、规模、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当事人对本通告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平庄城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整治、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平庄城区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小区、户)及广大群众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畜禽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单位及广大民众应积极举报违法养殖活动。举报电话:0476-3510022。受理单位:元宝山区农牧业局。
七、本通告由区农牧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