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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用药问题的说明
电子公告  加入时间:2018-09-10 16:06:37

根据《关于印发<赤峰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6】323号)文件附件2《赤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门诊慢性病(同原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特殊门诊),是指不需要住院,但需要在门诊治疗,并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病种定为两类:一类是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Ⅰ类病种),包括:1、结核;2、脑卒中后遗症;3、肝硬化;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5、恶性肿瘤放化疗;6、血友病;7、器官移植(肾、肝、心脏)术后的抗排异治疗;8、疑难重症赴指定地区公立医院门诊确诊;9、经批准在异地医院门诊进行的放疗和血液透析费用;10、子宫内膜癌内分泌治疗(限职工);11、乳腺癌内分泌治疗(限职工);12、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限职工)。一类是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Ⅱ类病种),包括:1、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2、再生障碍性贫血;3、系统性红斑狼疮;4、干燥综合症;5、硬皮病;6、强直性脊柱炎;7、类风湿性关节炎;8、Ⅰ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9、甲亢;10、股骨头坏死;11、癫痫病;12、慢性阻塞性肺炎;13、肺心病;14、帕金森氏病;15、肾病综合症;16、精神类疾病;17、普通结核;18、布鲁氏杆菌病。

《赤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慢性病治疗时,Ⅰ类门诊慢性病每次处方量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Ⅱ类门诊慢性病每次处方量不超过30天,所做检查、所用药品必须是门诊慢性病治疗所必需。” 

2017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赤人社发【2017】47号)文件规定: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由“每次处方量不超过三十天”,调整为“每次处方量不超过二个月”。按该文件之规定,糖尿病患者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次可以开二个月的处方量用药。

Ⅰ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为Ⅱ类门诊慢性病,城镇职工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5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Ⅱ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年3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在日常业务工作开展中,元宝山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严格准确的执行上级医疗保险政策。

 

元宝山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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