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营造清洁、文明、和谐、有序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彻底整治城乡“四乱”
(一)严禁垃圾乱堆乱放乱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经营门店、施工工地等区域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煤灰等废弃物,渣土、煤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密覆盖,坚决杜绝抛冒撒漏。
(二)严禁商铺摊点乱摆乱设乱卖。所有门店一律不准店外经营,严禁占道修理、洗车及流动售货。严禁城区范围内随意设置露天烧烤及各类饮食小摊点。严禁未经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占用公共场地从事展销、街头庆典等活动。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公路、街道摆摊设点,坚决取缔马路市场。
(三)严禁广告牌匾乱贴乱画乱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设施。严禁随意悬挂条幅、横幅。
(四)严禁建筑乱搭乱修乱建。严禁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搭建仓储等各类建筑。严禁占用已建成小区内外道路、绿地、公共用地进行违法建设。严禁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和毁坏交通护栏、休闲座椅等公用设施。
二、强化农村垃圾治理
严格实行农村垃圾“户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处理”的四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管理模式。坚决杜绝在村庄周边、村内街道、房前屋后、沟渠等地段积存垃圾、堆放柴草秸秆、砂石土堆、粪便等杂物。坚决杜绝田间地头废旧地膜乱飞,农药包装及废弃秸秆等随意堆放。
三、严格道路运输管理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车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上路行驶。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限期恢复原状,对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恢复的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扣留并强制性恢复,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严禁货运车辆装载易飘洒货物不加盖苫布上路行驶。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住建、规划、公安、交运、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曝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