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命令
元政发[2017]56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元宝山区森林防火戒严命令: 一、全区范围内的森林及林地边缘500米内、农田林网两侧边缘200米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森林及林地边缘200米内、农田林网两侧边缘100米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补种树木;戒严期间,违法戒严令擅自野外用火的,按拒不执行人民政法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高火险区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切实检查、整改森林火灾隐患,严禁火种进入林区,严禁擅自野外用火。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地周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命令自2017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