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交通管制
1.严格执行元宝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号令。
2.《防疫工作通行证》实行审核、配额管理。确需办理通行证的各行政事业条管单位、平煤、元电及驻区其他企业,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园区企业由开发试验区、园区办统一申报),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指挥部审核办理。
3.对确需离开元宝山区返岗、经商、上学的人员,严格执行《关于湖北省在元人员观察期满离元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他省、市离元人员参照执行)。对一次性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人员,需提供纸质火车票或电子火车票、电子机票等证明材料,送行人员返回居住地时留存火车票、机票电子照片以备核查。送行车辆只限一辆。
4.居民需办理丧葬事宜的,由居委会向逝者家属提供介绍信,介绍信载明车牌号、有效期(三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时,遇检查向执勤点或巡逻民警说明情况予以放行。
5.对运输生活必要物资(粮、油、肉、蛋、蔬菜等)车辆,严格对驾乘人员例行身体检测登记,查验确属装载上述物资后放行。涉及水、电、煤、气、油、暖、通信、邮递、保险、环卫、卫健部门等民生保障类车辆参照执行。
6.区纪委监委、公安交管部门对通行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利用通行证办私事、证件造假、借用等违规行为,对于公职人员,没收车辆通行证并严肃处理;对于企业人员,没收通行证并建议企业方对违纪人员予以解聘;对于证件造假等情形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强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格居民小区管理
1.严格执行元宝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号、第3号令。
2.在限行管理期间,公安、环卫、医疗、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倒班倒岗人员,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明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家庭住址),经检测登记核实后准予出入。
3.小区内从事生活必需品经营的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凭营业执照、配货证明(纸质或电子)及身份证,经检测登记核实后准予出入。
4.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的管控,如
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5.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指挥部发布的各项规定,做到不串门、不集聚、不聚餐,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6对群众举报聚集聚餐的,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和劝阻、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提请区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加强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
1.外省市返乡人员自返回元宝山区之日起,隔离14天。
2.返乡人员14天隔离期满后,经检测无咳嗽、发热等异常症状的,可离开元宝山区。不离开的继续居家观察,不得随意外出。
3.湖北省、武汉市返乡人员的家庭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自该返乡人员隔离14天期满之日起,继续居家隔离14天。
4.上述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间,每天自测体温,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元宝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所属单位,正常支付工资、不得辞退、解聘和扣薪。
5.凡外地返乡人员,特别是有湖北省旅居史或途经湖北省的人员,未按要求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自行居家隔离不满14天擅自出门的,明知疫区返乡人员仍与其故意接触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鼓励全体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6-2245817。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