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高铁线以东,红山路以西,六家矿至平庄南站铁路货运线以南,内环南路以北。
(二)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
二、禁放时间
元宝山区禁放区内禁放时间为每年除夕至农历二月初二全天。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的行为,各位居民要踊跃举报,公安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自觉带头遵守,全区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追求低碳环保生活方式。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控规定,为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出贡献。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