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元平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吕晓东私车公养问题。
吕晓东担任赤峰元平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同意单位使用副经理崔亚利个人车辆,并根据使用次数和行驶里程为其报销燃油费。崔亚利个人车辆除用于办理公司业务外,还用于个人生活。对此,吕晓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2019年1月29日区纪委八届七十九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吕晓东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崔亚利主动上交了应由个人承担的燃油费4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