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颁行以来,区人民检察院严把审核关,细化内部审查环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必须就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检察院意见,不存在影响其出国(境)情形的,方可履行审批程序。该院充分发挥审核把关职能,细化内部审查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印制了《元宝山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表》及《元宝山区一般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表》,由控申科“一个窗口”对外,负责接收个人申请,内部经反贪局、反渎局及控申科3部门共同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报请检察长签署审批意见。
截至11月底,该院共办理我区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300余人次,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贾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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