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是什么?
自治区农村牧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评价执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以下简称《准则》,2018年6月1日实施)。同时,牧区执行我区制定的《牧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评价补充细则》。根据《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精神,在牧区用水方便程度评价方面,牧区可适当放宽,《准则》提出牧区可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进行评价。农村饮水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饮水有保障。
针对我区有牧区旗市33个,占到全区旗县总数的32%,牧民大多居住分散,水源条件普遍较差的实际,自治区出台《牧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评价补充细则》。补充细则明确用水方便程度:非拉水牧户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进行评价。拉水牧户房前屋后有储水设施的可视为入户单次拉水量可供牧民多天饮用的(不含规模化养殖牲畜用水),取水往返时间可折算成日平均拉水时间进行评价。(国家三部委通知:在水源条件差、工程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远分散的地区,每人每天供水量不得低于20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牧区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