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李某在我区某医院收款处捡到一张农业银行卡,在寻找失主未果的情况下,发现银行卡背面有六位数字,遂起了贪念,到医院对面的农商银行用捡到的农业银行卡在ATM机上分七次支取人民币10200元,占为己有。
失主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侦破此案。赃款已扣押并归还失主。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最近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得知自己被判刑,李某后悔不已。(黄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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