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犯罪嫌疑人靳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有效维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和合法权益。
2月20日10时许,区公安分局元宝山派出所接到宋某电话报案:自己与姥姥、母亲3人在元宝山矿五工村广场被人无故殴打。派出所民警韩某某、董某某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120救护车刚刚驶离,广场的树坑里蹲着一个人(犯罪嫌疑人靳某),报案的宋某指认,无故殴打其姥姥白某、母亲张某的就是此人。民警上前问他姓什么,为什么打人,他也不说话,满嘴的酒气,民警便将其提起,带至警车门前,准备传唤到派出所。这时,从旁边的居民楼里冲出了(犯罪嫌疑人靳某的表弟)刘某,大喊“你们干什么,不许带他走”,一边谩骂警察,一边推搡民警阻拦将其带离,犯罪嫌疑人靳某也开始高声叫骂,用脚踢开民警董某某,殴打了民警韩某某的脑部和脸部,将其衣服撕坏。
案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民警维权预案,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警务督察大队对此案进行调查。督察民警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并查看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后,认为处警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无过错瑕疵,随后治安大队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得知:2月20日19时许,靳某酒后无故对路人白某、张某、宋某、赵某等人进行殴打,元宝山派出所处警民警韩某某、董某某在对靳某进行传唤过程中,靳某的表弟刘某以谩骂、推搡等方式阻拦民警将靳某带离,靳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民警韩某某、董某某,严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2月23日,违法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一款(二)项、五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刘某的拘留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之规定,靳某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靳某已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欧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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