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结合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大胆尝试“抗辩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突出司法审查属性,体现公开透明,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日前,此创新机制得到了自治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和肯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元宝山区院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抗辩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重要特点,就是居中裁判,突出审查逮捕司法属性。此机制引入控、辩双方对抗,即侦查机关作为提请逮捕的控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作为辩方,控辩各方与检察机关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架构,检察机关居中裁判,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引导双方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罪与非罪、社会危险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最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架构,保障了控辩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攻防手段的平衡,彰显了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
为了让此办法科学化、制度化,元宝山区检察院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实施办法(试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联系制度(试行)》《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详细规定了各方参与的具体流程,保障了控辩双方充分参与执法过程,充分表达己方观点,依法维护各自诉讼权利。该院还大胆尝试采取召开听取意见会的方式,邀请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参加。(崔友 董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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