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前年度欠缴养老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集体工等,从2018年起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是补缴时间以前各年度的金额加利息,补缴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例:参保个人2017年未缴费、以前年度断保未补费,2018年补缴2017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补缴历年欠缴养老金均以2017年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为标准进行核算(2018年个人缴费100%档次)
参保单位及个人截止2017年11月24日之前,历年断保未及时办理补费、2017年当年未及时办理缴费的,由于2018年实行新的补费政策后,补费标准比现行政策标准将有大幅度提高,因不及时缴费、补费形成欠费,将会对单位及个人利益带来很大损失。望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社保缴费,避免因政策调整对参保单位及个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
元宝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