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我区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彻底根除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现象,努力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元宝山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际,现就元宝山区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城市路面、灯杆、线杆、指示牌、花砖、公交站点、居民楼道等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喷乱涂;严禁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牛皮癣”非法小广告和宣传品;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镇乡街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清除辖区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加强对沿街商户、单位门前“五包”责任的检查,并通知其产权单位自行清除权属范围内的非法小广告。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牵头组织开展非法小广告整治工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镇乡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牛皮癣”小广告的行为人及组织者进行制止、教育和处罚;负责及时清除街头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在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区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实施涉毒、涉枪、涉黄、涉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喷涂、张贴小广告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的,依法赔偿;对阻碍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人,及时予以制止打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散发非法小广告的行为人实施清理管控。
六、严禁从事广告印刷的单位或个人,承印“牛皮癣”非法小广告,一经查实,由区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指定便民广告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
七、张贴、喷涂过非法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拒不整改、清除的,由联合执法组通知行为人清理;经通知,拒绝清理或清理未达到标准的,由联合执法组聘请人员清理,产生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曝光。
八、对明知他人利用非法小广告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设施、设备、场地、技术等帮助的,属共同违法或犯罪,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九、沿街各单位、商户、居民户要按照“门前五包”要求,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在管理区域及权属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乱涂及散发非法小广告的行为。
十、鼓励有关单位、个人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小广告,一经查实,将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