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仍有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严惩上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命令、通告,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自觉接受有关单位采取的有关体温检测、进出入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二、隐瞒、谎报旅居史、病情、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8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1月25日以来赤峰市以外地区返回元宝山区或元宝山区外出其他省市返回等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元宝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