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上级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小微企业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实现新的更大发展,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从十个方面对我区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开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限制条件。放宽登记条件,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继续使用原单位名称、字号,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可免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审批的以外,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其最高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需要实行许可、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二是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实施全民创业计划,鼓励各类经营管理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就业困难群体实现本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科技人员携非职务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二次创业。积极吸引外地客商来我区投资创业。鼓励我区籍在外人员回乡创业。完善创业服务,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为各类创业提供方便。
三是实行项目审批代办制。项目审批、备案按归口管理原则,由牵头单位实行领办、代办。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区发改局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审批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相关部门联席审批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审批手续,4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10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属权限外的,4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报文件,由区归口单位牵头领办、代办,项目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四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和放大作用,将非公有制经济新增财政收入用于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重大生产性项目的奖励资金、技术研发补助、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贷款贴息等。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非公有制经济奖励资金,重点奖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镇乡街和部门、纳税先进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先进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人等。
五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是实行税收财政奖励机制。对纳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奖励。非公有制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上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2年内上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当年上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奖励。
七是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在信用互助协会联保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基础上,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和金融产品。鼓励企业之间开展相互联合担保贷款。积极引进非国有金融机构,鼓励现有金融机构向下延伸。鼓励商业银行改革非公有制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简化贷款手续。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数据库,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更好地融资提供资信平台。区内各金融机构每年要确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贷款额度增长计划,确保每年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
八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创造条件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于实现上市或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指税务关系)迁到我区的,区政府给法人代表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到的资金,视同引进外资,享受引进外资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次、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九是加强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从2013年起对民间资本注册300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区政府按10%的比例配套注入担保资金,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度,区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出任监事会主席,确保政府资金的保值增值。
十是依法保障用地。将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公有制企业凡投资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的项目,土地价格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公有制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用地预审,调剂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具有持久经营能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用地倾斜,保证其扩大经营的用地需求。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鞠国柱)